本研究旨在探讨劳动民事公益诉讼及其起诉主体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我国实体法和程序上均没有关于劳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定,关于起诉主体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58条以及检察公益诉讼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劳动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工会的相关实践及案例。
通过对美国、德国等国家劳动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立法及司法经验进行分析,总结其对我国的启示。
《检察公益诉讼法》,单行法,两高司法解释等将工会纳入起诉主体资格。
市一级工会有权提起诉讼,县一级工会暂时没有起诉主体资格。
检察机关、工会等起诉主体的顺序。
个人能否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
1. 涉及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起诉主体为检察机关、消费者协会、网络信息主管部门指定的组织。 2. 涉及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涉及到妇联。 3. 涉及残疾人,残疾人联合会。 4. 涉及未成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