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人像表情包在网络社交中的广泛应用以及由此引发的肖像权争议,阐述研究该问题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明确本文的研究目标,即探讨人像表情包侵犯肖像权的表现形式、成因及防范对策
概述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分析法、案例研究法、问卷调查法等
法律依据:援引《民法典》第1018条、1019条,明确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可识别性、人格利益)。
核心要素:肖像的“可识别性”标准(如面部特征、体态、标识性动作等)。
1.根据制作方式和技术特征分类,将人像表情包分为原创型、二次创作型和AI生成型; 2.根据传播途径分类,分为商业平台传播和非营利性传播以及跨平台传播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分为直接使用他人肖像和修改或合成他人肖像两种典型侵权行为。 直接使用的典型场景:截取公众人物照片制作表情包(如“葛优躺”案)。 侵权认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具有可识别性。 修改或合成他人肖像的典型场景: 技术手段:PS丑化、添加侮辱性文字(如某网红被恶意P图案)。 法律后果:可能同时侵犯肖像权与名誉权(《民法典》第1024条)。
1.擅自扩大传播范围 案例解析:私人聊天表情包被上传至公开平台牟利(如微博大V盗用用户表情包)。责任划分:传播者、平台方的连带责任(《网络安全法》第47条)。 2.肆意修改或篡改 社会影响:篡改表情包原意传播虚假信息(如伪造名人言论表情包)。 法律规制:结合《刑法》第246条“诽谤罪”进行追责。
侵权行为出现的原因: 技术门槛低:制图软件普及,用户法律意识薄弱。 监管滞后:平台审核机制不完善,法律适用标准模糊 侵权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司法实践难点:如何界定“合理使用”(如戏仿、评论性使用)。 举证责任:被侵权人需证明“可识别性”与“损害结果”。
案例一:葛优维权案 案情简介: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葛优躺”剧照制作表情包用于广告宣传。 判决要点:法院认定商业用途构成侵权,赔偿金额参考市场授权费用。 启示:明确“商业性”是侵权认定的核心标准。 案例二:网络平台侵权责任案 案情简介:某社交平台因未及时删除侵权表情包被起诉。 判决要点:平台需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启示:平台需建立高效的内容审核与投诉响应机制。
加强公众法律意识教育 宣传形式:短视频普法、校园讲座、社交媒体公益广告
受害者的救济途径: 民事救济: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民法典》第1182条)。 技术救济:利用区块链存证固定侵权证据,降低举证难度。 平台的管理责任: 审核机制:引入AI图像识别技术,自动筛查侵权内容。 用户协议:要求上传者签署肖像权合规承诺书,明确违约责任。 合作治理:与司法机关建立数据共享通道,快速处理侵权投诉
对比欧美“合理使用”制度与日本“肖像权例外条款”,总结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