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执法资源下沉的要求,分析“放管服”改革中“权责一致”目标与镇街处罚权的制度关联
第24条作为行政处罚权纵向配置的重大创新,需解决镇街执法主体资格与《地方组织法》的衔接问题
基层治理“查处一体化”需求(如违建治理、市容管理)与执法权能不足的矛盾
国内学者对“处罚权交由”法律性质的分歧(行政授权vs行政委托),秦前红等关于镇街执法合法性的批判性观点
现有研究对镇街执法能力建设的关注不足,缺乏对“权责交叉”“程序失范”的实证分析
镇街直接面对末端执法场景(如市容管理、违建查处),需通过赋权实现“看得见、管得着”
法律规范分析:第24条的“特别授权”性质及其与《地方组织法》第61条的衔接矛盾;禁止“一揽子授权”的限制性条款,要求省级政府制定动态赋权清单;权力边界:与行政处罚法第1723条的关系,明确镇街不得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
地方经验比较:北京市“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中的联合执法模式;江苏省“差异化赋权”实践(如海宁市“基础+特色”清单模式);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的综合执法权整合;典型案例:违建强拆程序违法、市容管理中以罚代管等争议案件
主体适格性争议:镇街作为内设机构独立执法的合法性风险;权责交叉问题:县级部门“甩包袱式”下放高风险领域(如安全生产),镇街“接不住、管不好”;程序失范:听证程序缺失、证据收集不规范导致的行政复议败诉率上升
授权模糊性:“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解释困境,部分省份赋权清单泛化(如将环保处罚权下放至无检测能力的镇街);承接标准缺失:缺乏对镇街执法能力的评估机制,导致“能接的权不实、该接的权不足”
执法能力不足:专业人员短缺(如浙江省某镇仅3名持证执法人员)、设备与技术支撑缺位;监督救济缺位:县级部门与镇街的责任推诿,司法审查中镇街被告资格认定混乱
复议诉讼衔接困难:镇街作为被申请人时,县级政府复议机关的角色冲突;财政保障不足:“事权下放、财权未动”导致的执法资源错配
立法衔接:修订《地方组织法》明确镇街执法主体资格,制定《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细化程序规则;清单制度优化:建立“负面清单”(禁止下放限制人身自由等专属权)与“动态调整清单”(结合公众参与评估需求)
标准化流程:借鉴江苏省“执法流程六步法”(立案—调查—审核—决定—执行—归档),规范证据收集与文书制作;权利保障:完善听证程序适用规则,明确镇街处罚中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实现路径
层级监督:建立县级部门“监督指导清单”,对镇街执法进行定期评估与纠错;司法审查:统一镇街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认定标准,探索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能力建设:落实“人随事走”编制划转原则,建立省级执法培训统一平台
镇街处罚权是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抓手,但需警惕“运动式赋权”加剧基层负担
通过“动态清单+程序控制”平衡执法效率与公民权利,通过“权责一致”原则协调统一性与地方差异性
探索“行政委托”作为主要赋权形式,完善委托中的责任分担与财政保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