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条文的修改以及保留“以营利为目的”主观要件的情况,指出该要件在现今社会的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阐明研究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主观要件的意义,以及研究的目的在于提供完善的立法建议。
概述本次研究采用的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
解释“以营利为目的”的具体含义及其在法律中的应用范围。
探讨设置“以营利为目的”主观要件在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作用和意义。
分析“以营利为目的”与其他主观要件之间的关系及其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
列举并分析侵犯著作权罪中涉及“以营利为目的”的典型案例。
总结典型案例反映出的“以营利为目的”主观要件在实践中的问题和不足。
介绍关于“以营利为目的”存废的主流理论学说,包括保留说与废除说。
对各种理论学说进行评析,分析其各自的优点和不足。
论述“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立法的优点
论述“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立法的缺陷
介绍国外关于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立法现状。
分析国外立法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侵犯著作权罪立法的具体建议。